根據國家稅務總局《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管理辦法(試行)》(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67號)公告的規定,個人轉讓股權以股權轉讓收入減除股權原值和合理費用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按“財產轉讓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股權轉讓收入應當按照公平交易原則確定。申報的股權轉讓收入低于股權對應的凈資產份額的,視為股權轉讓收入明顯偏低。被投資企業的土地使用權、房屋、房地產企業未銷售房產、知識產權、探礦權、采礦權、股權等資產占企業總資產比例超過20%的,主管稅務機關可參照納稅人提供的具有法定資質的中介機構出具的資產評估報告核定股權轉讓收入。因此,若未按公平交易原則確認股權轉讓收入,被投資企業相關資產比重超過20%,則可以通過資產評估報告來核定股權轉讓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