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己辦理稅務登記的納稅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申報納稅,在稅務機關責令其限期改正后,逾期不改正的,稅務機關經實地檢查,查無下落并且無法強制其履行納稅義務的,由檢查人員制作非正常戶認定書,存入納稅人檔案,稅務機關暫停其稅務登記證件、發票領購簿和發票的使用。
二、納稅人被列入非正常戶超過三個月的,稅務機關可以宣布其稅務登記證件失效,其應納稅款的追征仍按《稅收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執行。
三、納稅人重新辦理稅務登記需提交的材料、證件:
(一)《重新稅務登記申請審批表》;
(二)接受處理、處罰及履行納稅義務的證明資料;
(三)主管稅務機關要求提交的其他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