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納稅人領取稅務登記證或者注冊稅務登記證后,應當在其生產、經營場所內明顯易見的地方張掛,亮證經營。出縣(市)經營的納稅人必須持有所在地國家稅務機關填發的《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稅務登記證或者注冊稅務登記證的副本,向經營地國家稅務機關報驗登記,接受稅務管理。
(二)納稅人辦理下列事項時必須持稅務登記證副本或者注冊稅務登記證副本:
1、申請減稅、免稅、退稅、先征稅后返還;
2、申請領購發票;
3、申請辦理《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
4、其他有關稅務事項。
(三)稅務登記證件只限納稅人自己使用,不得轉借、涂改、損毀、買賣或者偽造。
(四)納稅人稅務登記證件要妥善保管,如有遺失,應當在登報聲明作廢的同時,及時書面報告主管國家稅務機關,經國家稅務機關審查處理后,可申請補發新證,并按規定繳付工本管理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