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項概述
根據政策規定,享受資源綜合利用產品增值稅優惠政策的納稅人,申請享受稅收優惠政策之前,主管稅務機關對其進行稅收優惠資格認定的事項。
二、政策依據
1.《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稅收減免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5】129號);
2.《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資源綜合利用及其他產品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156號);
3.《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資源綜合利用及其他產品增值稅政策的補充的通知》(財稅【2009】163號)。
三、受理部門
主管國稅機關辦稅服務廳
四、納稅人應填報的主表及份數
《稅務認定審批確認表》3份。
五、附列資料
1.企業申請報告(包括企業基本情況、產品工藝、廢渣利用情況、產品核算情況、申請依據等);
2.有效期內的《資源綜合利用企業證書》原件及復印件;
3.質檢部門出具的質量檢測報告和摻對比證明原件及復印件。
六、事項類別、辦理流程和辦結時限
(一)事項類別
非即辦事項
(二)辦理流程
納稅人申請→辦稅服務廳受理→稅務機關內部流轉→辦稅服務廳出件→納稅人領取資料
(三)辦結時限
法定時限:無明確規定。
承諾時限:提供資料完整、填寫內容準確、各項手續齊全,符合受理條件的,自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辦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