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項概述
根據稅收法律、法規規定,個體工商戶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三十日內,持有關證件,向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
本涉稅事項適用于個體工商戶、個人合伙企業辦理稅務登記
二、政策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五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十二條;
3.《稅務登記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7號)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
4.《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換發稅務登記證件的通知》(國稅發【2006】38號)。
三、受理部門
設在各區政務中心的國、地稅聯合辦證窗口或主管國稅務機關辦稅服務廳
四、納稅人應填報的主表及份數
1.《稅務登記表(適用個體經營)》1份(聯合辦證需提供2份);
2.《房屋、土地、車船情況登記表》2份(聯合辦證用)。
五、附列資料
1.工商營業執照或其他核準執業證件原件及復印件;
2.業主身份證原件及其復印件(個體工商戶);
3.負責人居民身份證、護照或其他證明身份的合法證件原件及其復印件(個人合伙企業);
4.房產證明(產權證、租賃協議)原件及其復印件;如為自有房產,請提供產權證或買賣契約等合法的產權證明原件及其復印件;如為租賃的場所,請提供租賃協議原件及其復印件,出租人為自然人的還須提供產權證明的復印件;
5.組織機構代碼證書副本原件及復印件(個體加油站、個人合伙企業及已辦理組織機構代碼證的個體工商戶).
注:納稅人在政務中心實行國、地稅聯合辦證時需要提供上述資料復印件一式兩份,分別由國、地稅審核留存。
六、事項類別、辦理流程和辦結時限
(一)事項類別: 即辦事項
(二)辦理流程:納稅人申請→政務中心或辦稅服務廳受理辦結→納稅人領取稅務登記證件
(三)辦結時限
法定時限:稅務機關自收到申報之日起30日內審核發放稅務登記證件。
承諾時限:提供資料完整、填寫內容準確、各項手續齊全、無違章問題,符合條件的當場辦結,發放稅務登記證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