減免稅設備備案審
進出口貨物減免稅申請人(以下簡稱減免稅申請人)會計代理應當向其所在地海關申請辦理減免稅
備案、審批手續,特殊情況除外。投資項目所在地海關與減免稅申請人所在地海關不是同一海關的,減免稅申請人應當向投資項目所在地海關申請辦理減免稅備案、審批手續。投資項目所在地涉及多個海關的,減免稅申請人可以向其所在地海關或者有關海關的共同上級海關申請辦理減免稅備案、審批手續。有關海關的共同上級海關可以指定相關海關辦理減免稅備案、審批手續。投資項目由投資項目單位所屬非法人分支機構具體實施的,在獲得投資項目單位的授權并經投資項目所在地海關審核同意后,該非法人分支會計代理機構可以向投資項目所在地海關申請辦理減免稅備案、審批手續。
減免稅申請人可以自行向海關申請辦理減免稅備案、審批、稅款擔保和后續管理業務等相關手續,也可以委托他人辦理前述手續。
委托他人辦理的,應當由被委托人持減免稅會計代理申請人出具的《減免稅手續辦理委托書》及其他相關材料向海關申請,海關審核同意后可準予被委托人辦理相關手續。
已經在海關辦理注冊登記并取得報關注冊登記證書的報關企業或者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可以接受減免稅申請人委托,代為辦理減免稅相關事宜。
減免稅申請人按照有關進出口稅收優惠政策的規定申請減免稅進出口相關貨物,海關需要事先對減免稅申請人的資格或者投資項目等情況進行確認的,減免稅申請人應當在申請辦理減免稅審批手續前,向主管海關申請辦理減免稅備案手續,并同時提交下列材料:
(一)《進出口貨物減免稅備案申請表》;
(二)企業營業執照或者事業單位法人證書、國家機關設立文件、社團登記證書、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證書、基金會登記證書等證明材料;
(三)相關政策規定的享受進出口稅收優惠政策資格的證明材料;
(四)海關認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減免稅申請人按照本條規定提交證明材料的,會計代理應當交驗原件,同時提交加蓋減免稅申請人有效印章的復印件。海關收到減免稅申請人的減免稅備案申請后,應當審查確認所提交的申請材料是否齊全、有效,填報是否規范。減免稅申請人的申請材料符合規定的,海關應當予以受理,海關收到申請材料之日為受理之日;減免稅申請人的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規定的,海關應當一次性告知減免稅申請人需要補正的有關材料,海關收到全部補正的申請材料之日為受理之日。不能按照規定向海關提交齊全、有效材料的,海關不予受理。
工作時限:海關應當自受理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準予備案的決定。因政策規定不明確或者涉及其他部門管理職責需與相關部門進一步協商、核實有關情況等原因在10個工作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海關應當書面向減免稅申 請人說明理由。海關應當自情形消除之日起 15 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準予備案的決定。
下列項目必須在完成減免稅項目備案后才能出具 會計代理《征免稅證明》 保稅區 :(307) 科教用品 、(401) 重大項目 、(406)、遠洋漁業(417)、貸款(609)、鼓勵項目(789)、自有資金(799)、國批減免(898,僅限于種用動植物)。
減免稅項目備案所需單證(以下復印件均需校驗原件):
1、外商(包括臺港澳僑)投資項目:
(1)《外商投資企業資產登記手冊》;
(2)《國家鼓勵發展的內外資項目確認書》(正本);
(3)經項目審批部門簽章確認的《進口設備清單》(正本);
(4)外商或臺港澳僑投資企業批準證書(復印件);
(5)營業執照(復印件);
(6)有關部門對可行性研究報告、章程的批復或項目的核準文件(正本);
(7)2002年4月1日至 2004 年10月8日期間批準的會計代理外商投資項目提供企業章程及可行性研究報告(復印件);2004年10月9日之后批準的外商投資項目提供企業章程、《項目申請報告》(復印件)或可行性研究報告(復印件;
(8)外商以現匯投資的外資項目,提供《驗資報告》(復印件);外商以設備投資的外資項目,提供保證在一定時間補 交《驗資報告》的保證函;
注:對外商以設備投資的外資項目,各關應通過會計代理《驗資報告跟蹤表》 (詳見附件 2)建立《驗 資報告》跟蹤制度,并根據外商投資企業合同章程或出資協議中有關資金認繳條款督促企業及時補交《驗資報告》 。
(9)海關制發、并經申請單位簽章確認的《法規摘要》(詳見附件 3);
(10)海關認為需要提供的其他單證。
2、國內投資項目:
(1) 《國家鼓勵發展的內外資項目確認書》(正本);
(2)經項目審批部門簽章確認的《進口設備清單》(正本);
(3)營業執照或其他法人登記證明(復印件)(機關法人 , 可以組織機構代碼證代法人登記證明);
(4)《項目確認書》注明的項目單位非獨立法人的,會計代理應提供其上級、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單位出具的承擔相關法律責任的承諾書、有關問題的說明及授權書,授權書內容應包括授權的海關事務范圍、授權期限及項目單位使用印章的樣式等;
(5)實行審批制的項目,提供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報告(復印件)及有關部門對項目的批準文本(正本);實行核準制的項目,提供項目申請報告(復印件)及有關部門對項目的核準文件(正本) ;實行備案制的項目提供《項目備案表》 (復 印件)及有關部門對項目的備案回執(正本);
(6)海關制發、并經申請單位簽章確認的《法規摘要》;
(7)海關認為需要提供的其他單證。
3、貸款項目:
(1) 《國家鼓勵發展的內外資項目確認書》(正本),(結轉項目提供 “貸款證明書”正本);
(2)營業執照或其他法人登記證明(復印件) ;
(3)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復印件);
(4)有關部門對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的批復(正本);
(5)地方審批、核準或備案的國外貸款項目,會計代理提交國家發展改革委對項目資金申請報告的批復文件(復印件);
(6)海關制發、并經申請單位簽章確認的《法規摘要》 ;
(7)海關認為需要提供的其他單證;
4、自有資金項目:
(1) 《外商投資企業資產登記手冊》;
(2) 《外商投資企業進口設備更新技術及配件證明》或《技術改造確認登記證明》(正本);
(3)外商或臺港澳僑投資企業批準證書(復印件);
(4)五類企業的資質證明文件;注:鼓勵類和會計代理限制乙類外商投資企業,由項目審批部門在《外商投資企業進口設備更 新技術及配件證明》或《技術改造確認登記證明》注明適用的鼓勵項目條目;外商投資研究開發中心,外商投資研究開 發中心的批準文件;先進技術型企業,外經貿部門出具的《外商投資先進技術企業證書》(有效期內);產品出口型外商 投資企業,外經貿部門出具的、有效期內的《外商投資產品出口企業確認證書》 。
(5)營業執照(復印件) ;
(6)海關制發、并經申請單位簽章確認的《法規摘要》;
(7)海關認為需要提供的其他單證。
5、科教用品項目:
(1) 《科研教學單位免稅進口物品登記手冊》 ;
(2)高等學校、高等職業學校提供教育部或省級人民政府批準設立的文件(復印件) ;
(3)科學研究機構提供主管部門批準成立的文件、會計代理同級科技主管部門認定該單位為科研機構的有關文件,其中省、計 劃單列市設立的廳局級科研機構另需提供國家機構編制主管部門批準設立的文件(復印件) ;
(4)科技開發機構提供國務院有關部門的核定文件;
(5)事業單位需提供事業單位法人證書(復印件) ,企業法人性質的科學研究機構、學校、科技開發機構需提供營業執 照 (復印件) 已轉制為企業法人性質的科學研究機構、 , 學校、 科技開發機構需提供營業執照及相關批準文件 (復印件);
注:軍事科研機構免予提供《事業單位法人證書》 。
(6)關于設備產權的說明,明確免稅進口設備產權歸屬科學研究機構、學校、科技開發機構,免稅設備直接用于科學 研究、教學或科技開發;
(7)關于科教用品資金支付、賬務處理的說明,明確購買設備的經費由科研機構、學校、科技開發機構對外支付,在 財務上設立科教用品固定資產明細賬戶;
(8)醫學類院校、專業和醫藥類科學研究機構需將會計代理免稅進口的醫療檢測、分析儀器放置于附屬醫院使用的,應提供附 屬醫院的事業單位法人登記證書、資質證明文件,并對減免稅設備進行統一登記管理;注:各關應對醫學類院校的附屬 醫院分別建立減免稅項目檔案,并分別錄入征免稅管理系統,一份減免稅項目備案僅對應一所附屬醫院。
(9)海關制發、并經申請單位簽章確認的《法規摘要》 ;
(10)海關認為需要提供的其他單證。
6、遠洋漁業項目:
(1)營業執照(復印件) ;
(2)遠洋漁業企業資格證書(復印件) ;
(3)農業部批準從事遠洋捕撈生產的批件(復印件) ;
(4)擁有遠洋捕撈船舶的數量、船名、船號、會計代理噸位等情況報告及企業印章印模、法人代表或委托人的印章印模(正本) ;
(5)海關制發、并經申請單位簽章確認的《法規摘要》 ;
(6)海關認為需要提供的其他單證;
7、國批減免項目(僅限于種用動植物):
(1)農業部出具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部動植物苗種進(出)口審批表》或國家林業局出具的《國家林業局種子苗木進口審批表》或中華人民共和國瀕危物種會計代理進出口辦公室出具的《非盈利性野生動植物進口審批表》 (原件) ;
(2)海關認為需要提供的其他單證。
8、保稅區項目:
(1)營業執照或其他法人登記證明(復印件) ;
(2)房屋產權證明或房屋租賃協議(復印件) ;
(3)企業章程;
(4)外商投資企業:《外商投資企業資產登記手冊》會計代理 、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復印件) 、可行性研究報告(復印件)或 《項目申請報告》 (復印件) 、有關部門對可行性研究報告、章程的批復或項目的核準文件(正本) ;
(5)以現匯投資的項目,提供《驗資報告》 (復印件) ;以設備投資的項目,提供保證在一定時間補交《驗資報告》的保證函;
注:對以設備投資的項目,各關應通過《驗資報告跟蹤表》建立《驗資報告》跟蹤制度,并根據章程或出資協 議中有關資金認繳條款督促企業及時補交《驗資報告》 。
(6)海關制發、并經申請人簽字確認的《法規摘要》 ;
(7)海關認為需要的其他文件和單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