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酒公司消費稅籌劃有章法
2013.06.09白酒生產企業的消費稅是從量和從價復合征稅,《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白酒消費稅征收管理的通知》(國稅函〔2009〕380號)對如何核定從價稅作出了規定。在符合國家相關消費稅政策的前提下,白酒生產企業可以通過多種方式對消費稅開展合理合法的籌劃。
生產方式不同納稅亦不同
酒類生產企業自產自銷A公司是會計代理產供銷一體化的酒類生產企業,2011年生產瓶裝白酒5000噸,共1000萬瓶(0.5公斤/瓶),每瓶出廠含稅價25元,無外銷。
2011年,A公司共銷售800萬瓶白酒,合計銷售額(不含稅)為800×25÷1.17=17094.017(萬元)。自產自銷類白酒生產企業的消費稅稅率為20%,A公司應納消費稅為17094.017×0.2=3418.803(萬元)。
成立子公司銷售產品該類白酒生產企業全資成立一個獨立法人的銷售子公司,生產廠按一定的出廠價將酒類產品銷售給子公司,由后者推向市場。承上例,A公司2011年生產瓶裝白酒5000噸,共1000萬瓶(0.5公斤/瓶)。當年共銷售800萬瓶、單價12.5元白酒給其子公司W公司,合計銷售額(不含稅)為800×12.5÷1.17=8547(萬元),應納消費稅為8547×0.2=1709.4(萬元)。同時,會計代理W公司對外按每瓶25元含稅價銷售,合計銷售額(不含稅)為800×25÷1.17=17094.017(萬元)。
A公司2011年消費稅占子公司銷售額為1709.4÷17094.017=10%,企業應納消費稅較自產自銷方式少繳3418.803-1709.4=1709.4萬元。
那么,A公司這樣籌劃是否合法呢?根據國稅函〔2009〕380號文件第八條規定,白酒生產企業銷售給銷售單位的白酒,生產企業消費稅計稅價格高于銷售單位對外銷售價格70%(含70%)以上的,稅務機關暫不核定消費稅最低計稅價格。白酒生產企業銷售給銷售單位的白酒,生產企業消費稅計稅價格低于銷售單位對外銷售價格70%以下的,消費稅最低計稅價格由稅務機關根據生產規模、白酒品牌、利潤水平等情況在銷售單位對外銷售價格50%-70%范圍內自行核定。其中,生產規模較大,利潤水平較高的企業生產會計代理的需要核定消費稅最低計稅價格的白酒,稅務機關核價幅度原則上應選擇在銷售單位對外銷售價格60%-70%范圍內。
據此,A公司應征消費稅價格低于W公司對外銷售價格的70%,應征消費稅價格就由主管稅務機關自行核定(不低于50%)。例中,A公司應征消費稅價格為每瓶12.5÷1.17=10.68(元),等于W公司對外銷售價格的50%,即25÷1.17=21.37(元)。針對這種情況,主管稅務機關要在50%-70%之間核定消費稅計稅價格,企業要拿出證據(主要是企業的生產規模、白酒品牌、利潤水平),以得到主管稅務機關的認可。
委托加工此類白酒生產企業一般是委托第三方會計代理進行半成品加工,由加工企業代繳一部分消費稅,加工完成后,產品返還到生產企業入庫,后者完成成品后,再銷售給子公司。最后的納稅環節和流程與成立子公司銷售產品方式基本相同,即要建立獨立法人子公司(產品銷售公司)酒類生產企業。不同的是,此時生產企業在加工環節繳納的消費稅可以抵扣。
承上例,A公司2011年生產瓶裝白酒5000噸,共1000萬瓶(0.5公斤/瓶)。2011年共銷售800萬瓶、單價12.5元白酒給子公司W公司,合計銷售額(不含稅)為800×12.5÷1.17=8547(萬元),應納消費稅為8547×0.2=1709.4(萬元)。同時,W公司對外按每瓶25元銷售,合計銷售額為800×25÷1.17=17094.017(萬元)。
A公司在2011年委托Z公司代加工部分酒類產品,不含稅加工費為300萬元,半成品為700萬元。Z公司代繳消費稅(300+700)÷(1-20%)×0.2=250(萬元),所以A公司2011年補繳消費稅為1709.4-250=1459.4(萬元),實繳消費稅等于1709.4萬元。
包裝物籌劃
酒類企業包裝物可以重復使用,為降低成本,會計代理企業銷售瓶裝酒時,一般有回收酒類包裝物的條款。為減少風險,酒類生產企業一般會收取包裝物押金。根據現有消費稅法規,生產企業銷售酒類產品(黃酒、啤酒除外)而收取的包裝物押金,無論押金是否返還及會計上如何核算,均需并入酒類產品銷售額中,依酒類產品的適用稅率征收消費稅。
由于白酒生產企業收取包裝物押金需要納入銷售額中征收消費稅,所以酒類企業可以不收取押金,而通過不動產擔保的形式,完成包裝物收取工作。承上例,A公司向銷售商(非關聯公司)銷售酒類產品5000萬元,根據白酒銷售合同的規定,有價值200萬元的白酒包裝物需要重復收回,此時,A公司可與銷售商簽訂一個不動產擔保合同,以保證白酒包裝物的安全回收。
運輸費籌劃
酒類產品從生產方轉運到銷售方,肯定需要運輸,會計代理酒類生產企業可以有3種選擇:一是自行運輸,二是采購方自行提貨,三是委托第三方,即專業運輸公司。這三種形式,消費稅是不一樣的。
根據現行我國消費稅相關法規的規定,消費稅中的銷售額,指納稅人銷售應稅消費品向購買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價外費用”中包括“運輸裝卸費”。但消費稅相關法規又特指下列款項不包括在“價外費用”內:承運部門的運費發票開具給購貨方的;納稅人將該項發票轉交給購貨方的。
由此,酒類生產企業可以將產品委托第三方,即運輸專業公司進行運輸,由運輸公司與購貨方獨立交易核算,以減少價外收費,從而降低消費稅稅基。當然,酒類生產企業可以選擇采購方自行提貨的方式,這樣就間接減少了消費稅稅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