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征稅收入不等于免稅收入
隨著稅法宣傳力度的加大,大多數企業(yè)已經知道不征稅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費用,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資產,其計算的折舊、攤銷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但這還不夠。在征管實踐中發(fā)現,大多數企業(yè)認為不征稅收入就是“不征稅的收入”,這是不對的,不征稅收入是暫不征稅,而非永不征稅。
比如,某企業(yè)取得政府補助N元,符合不征稅收入條件,當年已全部支出。匯算清繳時,在附表三《納稅調整明細表》第14行“不征稅收入”調減N元,第38行“不征稅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費用”調增N元。其實,企業(yè)這樣處理,會導致少計應納稅所得額N元,需要補繳企業(yè)所得稅,并加收滯納金。正確的做法是:先在附表一(1)《收入明細表》第24行“政府補助收入”填入N元,再在附表三《納稅調整明細表》第14行調減N元,第38行調增N元。
有的企業(yè)對此很不理解,不明白為何不征稅收入還要征稅。通俗地講,首先企業(yè)應當把從政府取得的政府補助計入收入總額,然后符合不征稅收入條件的全額調減,最后使用時再調增。我們以下面的例子來說明:
例1:企業(yè)2012年取得政府補助100萬元(適用稅率25%),不符合不征稅收入條件。則2012年該政府補助對應的應納稅所得額為100萬元,繳納企業(yè)所得稅100×25%=25(萬元)。
例2:企業(yè)2012年取得政府補助100萬元(適用稅率25%),符合不征稅收入條件,當年全部支出。則2012年該政府補助對應的應納稅所得額為100-100+100=100(萬元),繳納企業(yè)所得稅100×25%=25(萬元)。
例3:企業(yè)2012年取得政府補助100萬元(適用稅率25%),符合不征稅收入條件,當年沒有支出;2013年全部支出。則2012年該政府補助的應納稅所得額為100-100=0(元);2013年該政府補助的應納稅所得額為100萬元,繳納企業(yè)所得稅100×25%=25(萬元)。
例4:企業(yè)2012年取得政府補助100萬元(適用稅率25%),符合不征稅收入條件,當年支出60萬元,2013年支出40萬元。則2012年該政府補助的應納稅所得額為100-100+60=60(萬元),繳納企業(yè)所得稅60×25%=15(萬元);2013年該政府補助的應納稅所得額為40萬元,繳納企業(yè)所得稅40×25%=10(萬元)。
例5:企業(yè)2012年取得政府補助100萬元(適用稅率25%),符合不征稅收入條件,當年沒有支出,2013年支出40萬元,2014年支出40萬元,2015年支出20萬元。則2012年該政府補助的應納稅所得額為0元;2013年該政府補助的應納稅所得額為40萬元,繳納企業(yè)所得稅40×25%=10(萬元);2014年該政府補助的應納稅所得額為40萬元,繳納企業(yè)所得稅40×25%=10(萬元);2015年該政府補助的應納稅所得額為20萬元,繳納企業(yè)所得稅20×25%=5(萬元)。
從上述5個例子可以看出,企業(yè)取得的政府補助,無論是否屬于不征稅收入,繳納的稅款均為25萬元,企業(yè)的稅款并沒有減少。既然如此,不征稅收入的意義何在呢?
不征稅收入的意義在于:企業(yè)可以延遲納稅,若企業(yè)在取得當年全部支出(如例2),則不會產生任何收益。若企業(yè)未在取得當年全部支出(如例3、例4、例5),則可以延遲納稅,獲得資金的時間性收益,對企業(yè)是有利的。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專項用途財政性資金企業(yè)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財稅〔2011〕70號)第三條規(guī)定,企業(yè)將符合本通知第一條規(guī)定條件的財政性資金作不征稅收入處理后,在5年(60個月)內未發(fā)生支出且未繳回財政部門或其他撥付資金的政府部門的部分,應計入取得該資金第六年的應稅收入總額;計入應稅收入總額的財政性資金發(fā)生的支出,允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因此,企業(yè)最多可以延遲5年納稅。
綜上所述,不征稅收入不是免稅收入,作為稅收優(yōu)惠的免稅收入才是永遠不征稅,而不征稅收入不是稅收優(yōu)惠,也并非永遠不征稅,只是暫時不征稅,企業(yè)一定要走出這個誤區(qū),避免稅務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