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定征收企業應注意哪些涉稅風險
某公司成立于2010年1月,當年經營虧損。2011年3月,企業所得稅由查賬征收改為核定征收。公司財務人員想知道,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適用哪些情形,核定期間企業應注意哪些涉稅風險?
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的具體情形
企業所得稅征收方法分為查賬征收和核定征收,會計代理核定征收又分為核定應稅所得率征收與定額征收兩種。《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8〕30號)規定,納稅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可以不設置賬簿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應當設置但未設置賬簿的;擅自銷毀賬簿或者拒不提供納稅資料的;雖設置賬簿,但賬目混亂或者成本資料、收入憑證、費用憑證殘缺不全,難以查賬的;發生納稅義務,未按照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申報,逾期仍不申報的;申報的計稅依據明顯偏低,又無正當理由的。稅務機關將根據納稅人的具體情況,通過采取核定應稅所得率或者核定應納所得稅額的形式征收企業所得稅。當納稅人對營業收入或者成本費用兩者中有任何一項不能準確核算時,將被稅務機關鑒定為核定征收。
稅務機關將根據企業地理位置、經營規模會計代理、盈利水平等因素,綜合考慮核定應納稅額或者應稅所得率。假如某企業2013年實現收入150萬元,成本費用130萬元,核定應稅所得率10%。如果收入核算準確,成本費用核算不準,則以收入為基數核定應稅所得率,應納企業所得稅為:150×10%×25%=3.75(萬元);如果企業成本費用核算準確,收入核算不準,則以成本費用為基數核定應稅所得率,應納企業所得稅為:130÷(1-10%)×10%×25%=3.61(萬元)。如果收入、成本費用都不能準確核算,可采用定額征收方法來核定全年應納企業所得稅,假如核定4萬元,則每季度應納企業所得稅1萬元。
核定征收期間企業的涉稅風險
按核定應稅所得率繳納企業所得稅的應匯算清繳。會計代理《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9〕79號)第三條規定,實行核定定額征收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不進行匯算清繳。實行核定應稅所得率繳納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應與查賬征收企業一樣,平時預繳,年終匯算清繳。納稅人需要注意對收入總額的把握,《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77號)規定,收入總額為企業以貨幣形式和非貨幣形式從各種來源取得的收入。對此,匯算清繳時應兼顧收入的全面性,防止漏報漏繳現象。
核定征收期間不能享受稅收優惠。《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執行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69號)規定,對核定繳納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在不具備準確核算應納稅所得額的條件前,暫不適用小型微利企業優惠稅率。因此,企業在核定征收期間即使符合小型微利企業的標準,也不能享受具體的稅收優惠。如A企業2009年取得主營業務收入200萬元,對外咨詢收入10萬元沒有申報,年終應納企業所得稅為:(200+10)×10%×25%=5.25(萬元),扣除平時預繳200×10%×25%=5(萬元),尚應補繳5.25-5=0.25(萬元)。A公司雖然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為(200+10)×10%=21(萬元),會計代理此項指標符合小型微利企業的條件,但由于實行核定征收,也不能享受小型微利企業20%的稅率優惠。
因企業對核定政策理解不夠,往往用當年利潤彌補上期虧損,形成涉稅風險。企業所得稅查賬征收與核定征收這兩種方式適用的環境和享受的稅收待遇截然不同。企業應準確、全面地理解核定征收相關規定,以減少涉稅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