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鑒反避稅方法處理納稅評估案件
在稅源專業化管理模式下,對納稅人風險程度較高的涉稅問題的檢查工作都是通過納稅評估和特別納稅調整進行的。實際工作中,特別納稅調整受制于人力短缺,只能覆蓋大型企業。筆者以為,稅務機關可以嘗試將特別納稅調整或者稽查等其他領域的檢查和調整方法引入到納稅評估工作之中,不僅能豐富納稅評估工作方法和提升評估人員業務技能,還能有效發揮納稅評估在稅源專業化管理中的核心作用。 外資獨資服裝加工A公司成立于2002年,以來料加工為單一貿易方式。2007年該公司進入獲利年度,開始享受“兩免三減半”所得稅優惠政策,但企業所得稅卻一直都是零入庫。稅務機關因此在2013年將該公司確定為企業所得稅評估對象。 評估人員在案頭分析時,發現該公司2008年以來每年的營業收入均超過5000萬元,其中2009年還超過了1億元,但2008年至2012年企業所得稅一直是零入庫。2008年虧損額高達1900多萬元,2011年虧損106萬元,2009年、2010年和2012年為盈利狀態,3個年度的盈利額也達到了761萬元。整體上來看,該公司的經營情況是逐步好轉的,2009年至2012年4個年度整體還是盈利狀態,如果不是該公司2008年出現了大額的虧損,則近幾年應該可以有企業所得稅入庫,表面上看來沒有明顯的涉稅疑點。 對企業最近5年的經營分析沒有發現明顯疑點的情況下,評估人員嘗試對該公司2003年至2012年10年間的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情況作縱向對比分析。通過分析發現,前5個年度和后5個年度均為前期經營情況差、后期經營情況好,在好轉之后雖然盈利但是均不需要繳納企業所得稅。區別僅在于前一個5年是由于開始享受免稅待遇所以不用納稅,而后5個年度是由于要彌補以前年度的虧損所以不用納稅,雖然原因不同但結果卻相同,即都無需納稅。 這種情況是偶然出現的嗎?評估人員對該公司10年來的數據再進行詳細深入分析,發現該公司的盈虧情況整體表現為盈利和虧損間隔出現,三個階段的虧損期間,三個階段的盈利期間,間隔期間以1年、2年、4年不等,屬于典型的“跳躍性盈利”狀態。盈虧多次間隔且大幅度波動,顯然不是巧合,而是刻意為之,該公司通過人為控制盈虧狀態的痕跡十分明顯,聯系到該公司經營關聯交易來料加工單一業務的具體實際,評估人員初步判斷該公司可能存在避稅嫌疑。 為準確判斷該公司的盈利情況在同行業中所處的水平,評估人員將該公司的利潤率情況與同行業進行橫向對比。為此,評估人員從國家統計局網站搜索了該納稅人所處行業“紡織服裝、鞋、帽制造業”的同期利潤率情況,將兩者進行對比,發現該公司的利潤率水平在5個年度內均低于國家統計局統計的同行業的利潤率水平,差異最高的2008年兩者相差了近25個百分點,該公司存在通過關聯交易來料加工工繳費定價偏低的方式轉移利潤的問題嫌疑較大。 在與A公司的接觸中,評估人員了解到,該公司2013年以來已經開始著手遣散工人、變賣機器設備,投資方打算在2013年內辦理注銷手續,同時在珠三角其他地區著手重新注冊成立新公司,新公司的生產職能定位與該公司幾乎完全一致。結合該公司歷年企業所得稅納稅情況和生產經營的年度分析,發現該公司2003年正式開展生產經營,截至2013年有11個納稅年度。如果剔除2013年已經開始停止生產經營的年度,則其正常的生產經營期剛好為10年,剛好滿足《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和《國務院關于實施企業所得稅過渡優惠政策的通知》國發〔2007〕39號第一條的規定,即該公司可以享受“兩免三減半”稅收優惠政策所規定的經營期限。對該公司在優惠到期之時即開始辦理注銷,并同時著手在同一地區設立新的公司的行為,評估人員認為,在沒有重大客觀原因可以合理解釋的情況下,最大的可能就是為了避稅。 經過評估人員與A公司及其代理的稅務師事務所的溝通,該公司最終承認了通過投資方控制關聯交易來料加工繳費定價的方式,將本應該屬于公司的利潤轉移出去逃避納稅義務的事實,并同意作相應的納稅調整。在調整方法的選取上,考慮到該公司存在的問題為轉讓定價問題,評估人員采納了中介機構的建議,引入了特別納稅調整中對該類型問題常用的調整方法——交易凈利潤法進行調整。最終,該公司自行調增2008年~2012年應納稅所得額3847萬元,補繳企業所得稅稅款及滯納金約400萬元。 在實踐中,本案例反映的情況并非個案。因此,筆者建議稅務機關在開展類似案件的納稅評估時應從以下三個方面入手。 一是深入進行案頭分析。在納稅評估實際工作中,“輕案頭分析重稅務約談和實地核查”的情況目前還普遍存在。不可否認,約談和實地核查確實有其優勢所在,但案頭分析的重要作用同樣不容忽視。一方面,案頭分析的信息來源除了上述來源之外,還可以包括國家統計局統計資料、互聯網、第三方數據等等,只要深入挖掘是可以發現有效信息的。另一方面,相比較而言,案頭分析無需向企業發出文書,更加節省時間,有便捷的優勢。 二是發揮好稅務中介機構的作用。在納稅評估所發現的問題中,對于一般性的問題經過評估人員的解釋,企業財務人員一般是可以理解并認可的,但對于某些特殊問題,企業人員在不懂或認識不到位的情況下,可能會對評估人員的解釋產生誤解和抵觸,認為是故意找企業“麻煩”,容易引發矛盾,從而使評估工作陷入僵局。而此時,如果能夠有效引入稅務中介機構,由中介機構的人員與企業溝通,作為企業代理人的中介機構的解釋在某些情況下更容易讓納稅人所接受,也更加容易讓納稅人認同稅務機關的意見。 三是要注意拓寬納稅評估的思路和方法。納稅評估案件中調查調整方法的使用在相關的納稅評估文件中沒有明確限定,這也就為納稅評估引入諸如特別納稅調整、稽查等的調整方法提供了契機。在本案中,由于該公司涉及轉讓定價避稅問題,而轉讓定價方面的調整又以特別納稅調整所采用的方法最為合理、有效。因此,本案在調整方法的選取上,評估人員借鑒特別納稅調整中所列舉的交易凈利潤法(完全成本加成率),以使得調整的結果更加的公允、可靠,更能為稅企雙方所接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