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項研發費用可稅前扣除
日前,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發出通知,企業會計代理從事研發活動發生的五項費用支出,可納入稅前加計扣除的研究開發費用范圍。這一政策自2013年1月1日起執行。
新納入稅前加計扣除范圍的五項企業研發費用包括:企業依照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或者省級人民政府規定的范圍和標準,為在職直接從事研發活動人員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專門用于研發活動的儀器、會計代理設備的運行維護、調整、檢驗、維修等費用;不構成固定資產的樣品、樣機及一般測試手段購置費;新藥研制的臨床試驗費;研發成果的鑒定費用。
專家表示,新政策將企業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的范圍,在原來的基礎上進一步擴大,將在職直接從事研發活動人員的“五險一金”等5項費用,都納入了稅前加計會計代理扣除范圍,意味著我國鼓勵和支持企業研發的稅收優惠力度在不斷加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