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足用好稅收優惠的籌劃案例
某人造板公司是一家從事生產木纖維板(人造板)的企業,主要從當地木材加工點采購木片,生產加工后制成人造板出售。該公司采購的木片是由一種細小的木種加工的,該木料屬于薪材類。由于各種原因,改變進貨渠道和壓低收購價格都不可行,而當地木材加工點都是小規模企業,其生產銷售的木片只能提供由稅務機關代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企業由此只能抵扣3%的進項稅額。會計代理為了企業發展,2010年,該公司擬延伸產品線,不僅生產人造板,還利用人造板加工家具進行銷售。
籌劃思路
1.關于原材料進項稅額的稅收籌劃
公司直接收購原材料木片,無法取得進項稅,會計代理或者只能取得很少的進項稅,是否可以直接收購原木?因為木片和原木屬于不同的產品,木片不屬于初級農產品范圍,而原木屬于初級農產品。按照現行增值稅相關規定,納稅人購進農業生產者生產的初級農產品,可按收購金額的13%計算進項稅額。所以,公司改變收購渠道,到當地農戶手里采購原木,然后加工木片,經詳細測算,改變采購流程后,當年可節省增值稅120萬元。
2.委托加工免征所得稅的稅收籌劃
收購的原木是由公司自己加工木片,還是委托當地的加工點加工?如果由公司自己設立加工廠加工木片,依據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七條和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八十六條第一款第七項的規定,可以享受免征企業所得稅優惠。但是這樣不僅搶了當地同業加工點的市場,而且公司需要啟動會計代理初加工項目投資。如果委托當地加工點加工木片,能否享受企業所得稅免征優惠?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農產品初加工范圍(試行)〉的通知》(財稅〔2008〕149號)規定,林木產品初加工,指通過將伐倒的喬木、竹(含活立木、竹)去枝、去梢、去皮、去葉、鋸段等簡單加工處理,制成的原木、原竹、鋸材。該規定沒有將委托加工排除在外,而且將鋸材(木片)納入其中。此外,《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實施農林牧漁業項目企業所得稅優惠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48號)第九條規定,企業委托其他企業或個人從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八十六條規定的農、林、牧、漁業項目取得的所得,可享受相應的稅收優惠政策。因此,該公司可拆分原材料收購部,設立獨立核算的原材料加工廠,負責收購原木等初級林木產品,再將原木委托當地加工點加工木片,原材料加工廠享受免征企業所得稅優惠。
3.綜合產品即征即退增值稅的稅收籌劃
公司采購的木料是一種薪材類,但是否屬于會計代理《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以農林剩余物為原料的綜合利用產品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148號)中規定的“三剩物”和“次小薪材”,尚不確定。公司生產的木纖維板,是否屬于財稅〔2009〕148號文件規定的綜合利用產品,亦有待認定。如果屬于規定的“三剩物”、“次小薪材”范圍和規定的綜合利用產品,可享受增值稅即征即退稅收優惠。隨后,該公司提請質量技術監督等部門進行現場觀察測量,并出具了相關檢測報告。在國家實行綜合利用產品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的最后一年(2010年),公司適時享受了退稅80%的稅收優惠。但是,如果對人造板進行深加工,生產家具銷售,因家具不在財稅〔2009〕148號文件規定的綜合利用產品之列,不享受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因此,建議公司拆分家具業務,設立獨立核算的家具廠。這樣,用于深加工生產家具的人造板收入也能享受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
4.資源綜合利用所得稅優惠的稅收籌劃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國有農口會計代理企事業單位征收企業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7〕49號)發布的《免稅農林產品初加工業范圍》中,林木產品初加工的范圍包括兩方面:
一是通過將伐倒的喬木、竹(含活立木、竹)去枝、去梢、去皮、去葉、鋸段等簡單加工處理,制成的原木、原竹、鋸材;
二是通過利用林業“三剩物”和“次小薪材”為原料生產的綜合利用產品。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以后,財稅〔2008〕149號會計代理文件將“綜合利用產品”排除在林木產品初加工范圍之外。也就是說,林業綜合利用產品不能免征企業所得稅。但是,依據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三條、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九條和財稅〔2008〕47號文件、財稅〔2008〕117號文件的規定,該公司以鋸末、樹皮、枝丫材為原材料,生產人造板及其制品取得的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減按90%計入當年收入總額。后來,經有關技術部門鑒定,公司生產的部分人造板和對人造板進行深加工生產的部分家具,符合《資源綜合利用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規定的技術標準。經與稅務機關溝通,公司以鋸末、樹皮、枝丫材為原材料生產人造板及其制品取得的收入享受“減計收入”的企業所得稅優惠,但必須與以木片為原材料生產人造板及其制品取得的收入分別核算。沒有分開核算的,不得享受優惠政策。鑒于此,公司對以鋸末、樹皮、枝丫材會計代理為原材料和以木片為原材料生產人造板及其制品區別不同的生產線,分別核算收入。
提示
1.四項籌劃方案主要采用了進項稅額抵扣差異、林木初加工免征企業所得稅優惠、綜合利用產品增值稅即征即退優惠、“減計收入”的企業所得稅優惠,預計可節省增值稅和企業所得稅560萬元以上。
2.在拆分原材料收購部、設立獨立核算的原材料加工廠時,出現了一個取舍的問題。如果拆分,加工廠可以免征企業所得稅,但其產品“木片”不屬于財稅〔2009〕148號文件規定的綜合利用產品,不享受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將帶來增值稅實際負擔的增加;如果不拆分,其在生產人造板環節可以享受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但不能享受免征企業所得稅優惠。最后,企業經過再三權衡,增值稅是按增值額的17%征收,加上進銷稅率差,其稅負必然小于21%,且增值稅即征即退只有最后一年,退稅比例80%;會計代理而企業所得稅稅率為25%.經過比較分析,企業最終選擇了拆分后納稅的方式。
3.拆分家具業務以后,在人造板生產銷售環節和家具生產銷售環節,可重復享受“減計收入”的企業所得稅優惠。
4.稅收籌劃方案應當根據企業的實際情況量身定做,沒有完全相同的稅收籌劃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