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工薪酬準則修訂后有六大亮點
《企業會計準則第9號——職工薪酬》明確了職工范圍,擴展了職工薪酬的適用內涵,充實了“離職后福利”內容,非貨幣性福利特定情況下可以采用成本計量,會計代理增設“其他長期職工薪酬”,整合了帶薪缺勤、利潤分享計劃、辭退福利等薪酬,對企業報表將產生重大影響。
財政部修訂后的《企業會計準則第9號——職工薪酬》,將自2014年7月1日起在所有執行企業會計準則的企業范圍內施行。本次職工薪酬準則的更新也是緊隨會計代理國際會計準則的大趨勢,體現了我國會計準則體系與國際體系趨同的方向。新修訂的準則有六大亮點。
◆明確了職工范圍。除了與企業訂立勞動合同的所有人員外,職工范圍還包括雖未與企業訂立勞動合同但由企業正式任命的人員。此外,針對此前頗具爭議的勞務派遣問題,新準則明確了那些向企業所提供服務與職工所提供服務類似的人員也都屬于職工的范疇,而不管其是否與會計代理企業訂立勞動合同或由其正式任命,這樣的情況涵蓋了通過企業與勞務中介公司簽訂用工合同而向企業提供服務的人員。
◆擴展了職工薪酬的適用內涵。職工薪酬是指企業為獲得職工提供的服務或解除勞動關系而給予的各種形式的報酬或補償,包括短期薪酬、離職后福利、辭退福利和其他長期職工福利。企業提供給職工配偶、子女、受贍養人、已故員工遺屬及其他受益人等的福利,也屬于職工薪酬。
◆充實了“離職后福利”內容。這是新準則中首次會計代理提出的概念,并區分設定提存計劃和設定受益計劃,完整地規范了離職后福利的會計處理。原職工薪酬準則中的養老保險費、失業保險費便屬于離職后福利中的設定提存計劃范疇。
原準則的工會經費、職工教育經費、“五險一金”,會計代理計提比例應按國家規定,借記“成本費用類”科目,貸記“應付職工薪酬——工會經費”、“應付職工薪酬——職工教育經費”、“應付職工薪酬——社會保險費(或住房公積金)”賬戶。
新準則的養老保險費、失業保險等,計入“應付職工薪酬——離職后福利”賬戶。
◆非貨幣性福利計量統一采用公允價值計量,會計代理但公允價值無法可靠獲得時,可以采用成本計量。這主要是解決原準則中非貨幣性福利計量不一致的問題,并提高準則的可操作性。
例1.某公司為化妝品生產企業,共有職工200人,其中生產工人170人,行政管理人員30人。本月以每套成本為200元的化妝品發放職工元旦福利,市場售價為每套300元,增值稅率17%。
借:生產成本 59670
管理費用 10530
貸:應付職工薪酬——非貨幣性福利 70200
借:應付職工薪酬——非貨幣性福利 70200
貸:主營業務收入 60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10200
借:主營業務成本 40000
貸:庫存商品 40000
◆增設“其他長期職工薪酬”。在常見的3類職工薪酬(短期薪酬、離職后福利、辭退福利)的基礎上,引入其他長期職工福利,有助于囊括實務中可能存在的其他職工薪酬,以完整規范與職工薪酬相關的會計處理問題。
◆整合了帶薪缺勤、利潤分享計劃、辭退福利等薪酬。會計代理這些薪酬規定以前分布在準則應用指南和講解,這次借新準則頒布之際,登堂入室新準則體系。
例2.惠民公司2014年10月有2名銷售人員放棄15天的婚假,假設平均每名職工每個工作日工資為200元,月工資為6000元。
①假設該公司未實行非累積帶薪缺勤貨幣補償制度,會計處理為:
借:銷售費用 12000
貸:應付職工薪酬——工資 12000
②假設該公司實行非累積帶薪缺勤貨幣補償制度,會計代理補償金額為放棄帶薪休假期間平均日工資的2倍,會計處理為:
借:銷售費用 24000
貸:應付職工薪酬——工資 12000
應付職工薪酬——非累計帶薪休假 12000(2×15×200×2)
實際補償時一般隨工資同時支付:
借:應付職工薪酬——工資 12000
應付職工薪酬——非累計帶薪休假 12000
貸:庫存現金 24000
例3.2014年10月1日,A企業集團主業改造、會計代理輔業分流過程,擬解除與一部分職工的勞動關系,因此一次性支付具有辭退福利性質的經濟補償,但未簽訂解除勞動合同,共計金額1000000元。
借:管理費用 1000000
貸:應付職工薪酬——辭退福利1000000
例4.續上例,2014年12月31日,A企業集團支付辭退福利性質的經濟補償。
借:應付職工薪酬——辭退福利 1000000
貸:銀行存款 1000000
修訂后將對報表產生重大影響。
新修訂準則對實務的最大影響可能體現在:會計代理以前準則沒有明確設定受益計劃的會計處理,在實務中僅在國有企業改制等特定情況下,按照財務和國資管理方面的規定對統籌外離退休福利等予以預提,并未建立起確認此類職工福利的常態化機制。現在新準則將這些內容納入,也就是建立了確認和計量這些事項的常態化機制,因此原先很多沒有予以確認和計量的表外職工福利負債將納入表內,對不少國有和國有控股企業的報表將產生重大影響。
例如,根據《關于企業重組有關職工安置費用財務管理問題的通知》(財企〔2009〕117號)規定,在預計負債核算的一些人員費用需要轉移至應付職工薪酬進行核算,其中離退休人員的費用轉入“應付職工薪酬——離職后福利”核算,內退人員的費用轉入“應付職工薪酬——其他長期職工福利”中進行核算。同時對于精算利得或損失變動,屬于離退休人員的部分記入“其他綜合收益”,而屬于內退人員的部分記入“當期損益”。以上賬戶的變動,將會影響報表的主要指標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