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促進殘疾人就業稅收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07〕92號)規定,對安置殘疾人的單位,實行由稅務機關按單位實際安置殘疾人的人數,限額即征即退增值稅或減征營業稅的辦法。能夠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條件之一就是企業為安置的每位殘疾人按月足額繳納了單位所在區縣人民政府根據國家政策規定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和工傷保險等社會保險。
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與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雖然只有一詞之差,但參保對象和繳費對象卻有很大區別。按照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的解釋,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應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包括殘疾人職工)按照國家規定共同繳納,無雇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也可以參加,但需由個人按照國家規定全額繳納保費。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應由不屬于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覆蓋范圍的城鄉非從業居民個人自愿繳費并參加,相關費用也無需用人單位承擔。根據上述解釋,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與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有著明顯區別,不能混為一談。
此外,《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促進殘疾人就業稅收優惠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78號)規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促進殘疾人就業稅收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07〕92號)第五條第(三)款規定的基本養老保險和基本醫療保險,指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和職工基本醫療保險,不含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
因此,該福利企業在為殘疾員工繳納保險費時,如果用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取代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就不能再享受相關的稅收優惠政策。在此提醒福利企業納稅人,一定要按照國家規定的種類和標準為殘疾員工繳納保險,避免因繳納的保險不符合規定而失去享受稅收優惠的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