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業務分析及賬務處理
(一)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業務分析
進項稅額轉出是指企業外購貨物或接受勞務,原用于生產性應稅項目,并已將增值稅計入“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賬戶,但后來又改變用途等,使抵扣鏈中斷,按增值稅法規定,其進項稅額不能抵扣,應將已確認的進項稅額予以轉出,計入相關資產的成本或損失中。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規定,以下項目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1. 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但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規定,企業購進貨物不包括既用于增值稅應稅項目(不含免征增值稅項目)也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免征增值稅(以下簡稱免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固定資產,即購入生產用設備等固定資產涉及的增值稅可以抵扣。
2. 非正常損失的購進貨物及相關的應稅勞務。依據《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規定,非正常損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盜、丟失、霉爛變質的損失。
3. 非正常損失的在產品、產成品所耗用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
4. 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納稅人自用消費品。
5. 上述1至4項規定貨物的運輸費用和銷售免稅貨物的運輸費用。
(二)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業務的賬務處理
根據有關規定,在賬務處理上,企業購入貨物時即能分清其進項稅額屬不得抵扣項目的,應將其進項稅額直接計入有關資產(勞務)的成本或損失中;原已確認為“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后因改變貨物用余額等原因,使進項稅額不得抵扣的,應將其計入“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
1. 原生產用的外購貨物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如用于企業工程項目或無形資產研發等(用于生產用設備等固定資產除外)
借:在建工程
研發支出等(貨物成本+進項稅額)
貸:原材料等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
2. 外購貨物發生非正常損失
借:營業外支出等(貨物成本+進項稅額)
貸:原材料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
3. 外購貨物用于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
(1)企業決定以外購貨物用于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時
借:生產成本
制造費用
管理費用等
貸:應付職工薪酬——非貨幣性福利(貨物成本+進項稅額)
(2)實際發放外購貨物時
借:應付職工薪酬——非貨幣性福利
貸:庫存商品等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
外購貨物時涉及的運費,且已按運費的7%計算并確認了進項稅額的,在發生上述業務時,應將該進項稅額一同予以轉出。
二、增值稅“視同銷售”業務分析及賬務處理
(一)增值稅“視同銷售”業務分析
視同銷售, 一般是指企業在會計核算時不作為銷售核算,而在稅務上要作為銷售確認計繳增值稅的商品或勞務的轉移行為。《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四條規定,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的下列行為,視同銷售貨物:
1. 將貨物交付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代銷;
2. 銷售代銷貨物;
3. 設有兩個以上機構并實行統一核算的納稅人,將貨物從一個機構移送其他機構用于銷售,但相關機構設在同一縣(市)的除外;
4. 將自產或者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
5. 將自產、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
6. 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作為投資,提供給其他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
7. 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分配給股東或者投資者;
8. 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無償贈送其他單位或者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