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納稅籌劃的內涵及思路指引
近年來,納稅籌劃是在中國企業界叫得最響的流行詞,且大有星星之火、可以燎原之勢,迅速遍布我國的各類企業和組織。我國稅務機關已由原來的反映轉向默認,進而許可;會計師事務所、稅務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財稅咨詢公司、稅收籌劃網站等涉稅中介機構也將納稅籌劃鎖定為主打主推項目,幫助企事業單位和個人進行納稅籌劃;跨國公司和國內一些大中型企業專門設置稅務管理部,專司本單位納稅籌劃。納稅籌劃在我國出現了“百家爭鳴、百花齊放”的發展趨勢。到底什么是納稅籌劃?主要有哪些設計思路?本文擬談些粗淺看法,供同行批評指正。
一、納稅籌劃的基本內涵
納稅籌劃形成較為完整的理論與實務體系的標志應該是1959年歐洲成立的稅務聯合會,其成員遍布美、法、德、意等22個國家,由從事稅務咨詢的專業人士和團體組成,明確提出以稅務咨詢為中心開展稅務服務,而納稅籌劃就是其服務的主要內容。
荷蘭國際財政文獻局《國際稅收辭匯》認為,納稅籌劃是指通過納稅人經營活動或個人事務活動的安排,實現繳納最低的稅收。印度稅務專家N.T雅薩期威《個人投資和稅務籌劃》則認為,稅務籌劃是納稅人通過財務活動的安排,充分利用稅務法規提供的包括減免在內的一切優惠,從而享得最大的稅收利益。
美國加州大學W.B梅格斯與R.F.梅格斯合著的《會計學》也認為,納稅籌劃是人們合理而又合法地安排自己的經營活動,使之繳納可能最低的稅收。
阿根廷的《憲法》規定:不應強迫阿根廷的居民做法律沒有規定的事情,同時也不能禁止他們去做法律沒有禁止的事情。
盡管在發達國家納稅人對納稅籌劃耳熟能詳,充分利用,而我國則處于初始階段,且參差不齊、人言言殊,但法人和自然人對納稅籌劃極其關注卻是不爭的事實。鑒于納稅人和稅務機關法律地位平等,但權利義務不對等,勢必形成獨具中國特色的納稅籌劃原則:對稅務機關來說,要依法行政,不折不扣地執行“法無援權不得行”的原則,不能超越范圍濫用自由裁量權;對納稅人來說,要遵守稅法和尊重稅法,堅定不移地遵循“法無明文不為過(罪)”的原則,切實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沿著納稅籌劃的發展軌跡,根據國內外關于納稅籌劃的研究成果和最新實踐,筆者認為,納稅籌劃是指納稅人在國家現行稅法及相關法規允許的范圍內,依據稅法中的“允許”、“不允許”以及“非不允許”的項目和內容等,采用一切合法和不違法的手段,通過對企業籌資、投資、經營等活動涉稅事項的安排,以實現納稅人財富最大化和涉稅風險最小化的財務管理活動。納稅籌劃的核心是規范納稅,最終目標是既不多繳稅,也不少繳稅。
二、納稅籌劃的思路指引
思路決定出路。沒有新思路,就不會有好出路。在業務多元化的紛繁復雜的今天,在稅制多變繁雜的今天,納稅籌劃同樣如此。因此,必須在現有稅制框架內,針對經濟業務導致的納稅行業,進行策劃、籌劃或者制訂預案,為納稅人提供思路指引。一般而言,納稅籌劃有再造流程思路、締結契約思路和合理轉化思路三種模式。
(一)流程再造思路
業務流程再造是對企業的業務流程進行根本性的再思考和徹底性的再設計,從而使企業在成本、質量、服務和速度等方面獲得戲劇性的改善。流程再造是一場革命,意味著企業一切從零開始,一切從頭開始。
納稅產生于業務活動,不同的業務流程決定著納稅的性質和流量。進行納稅籌劃,必須站在納稅人的角度,掌握納稅人的涉稅事項和涉稅環節,將業務流程與現行的稅收政策相結合,將稅收政策與其相應的納稅籌劃方案相結合,將恰當的納稅籌劃方案與適應的會計處理技巧相結合。必要時,應通過流程再造改變稅收,運用創造性思維設計納稅籌劃方案。
例如:大華鋼鐵廠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其主要原材料為廢舊鋼材。一年直接收購廢舊鋼材支出1000萬元。回爐冶煉螺紋鋼后,年銷售收入達1800萬元。在生產過程中,電費、水費、配件等的進項稅額可以抵扣,增值稅專用發票上注明的價款為300萬元,稅款為51萬元,則該企業應納增值稅=1800×17%-51=255(萬元)
如果企業設立一個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廢舊物資回收公司,將廢舊物資收購交由廢舊物資回收公司完成,且回收公司獨立核算并持有廢舊物資經營許可證。那么,回收公司免繳增值稅,不增加任何稅收負擔;大華鋼鐵廠在其他條件不變的情況下,應納增值稅=1800×17%-100×17%-51=85(萬元)。經過流程再走,大華鋼鐵廠節稅255-85=170(萬元)
(二)締造契約思路
諾貝爾經濟學得主科斯(coase)教授認為,公司的實質是一系列契約的聯結體,市場經濟其實就是契約經濟。若從契約角度考慮納稅籌劃問題至少包括但不限于兩個層面:一是納稅人與稅務當局之間的法定契約關系,是依靠征納雙方對稅法的遵從來維護的;二是納稅人與利益攸關者(含股東、經營者、債權人、政府、供應商、消費者、員工等)之間的純粹市場契約關系,是依靠博弈使多方共贏來維護的。
對于納稅人來說,可以充分締結契約,在更大范圍主要地實現納稅籌劃,并按簽訂的契約統一安排納稅事宜。
比如,為規避關聯企業的業務往來風險,納稅人可以通過與關聯方締結條約簽訂合同來實現。特別是國家稅務總局建立的預約價制度,提供了法律上的保障。《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53條規定,納稅人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與關聯企業之間業務往來的定價原則、計算方法,主管稅務機關審核批準后與納稅人預先約定有關定價事項,監督納稅人執行。《關聯企業間業務往來預約定價實施規則(試行)》(國稅發[2004]118號)第20條也規定,納稅人遵守了預約定價安排并符合安排條件,主管稅務機關應當認可預約定價安排所述關聯交易的轉化定價原則和方法。
(三)合理轉化思路
窮則變,變則通,通則久。在設計納稅籌劃方案時,需引入轉化思路。其主要內容包括:改變業務形式,朝著降低稅負和稅種的方式轉化;利用稅率差異,通過轉讓定價實現收入、費用(成本)等在關聯企業之間的適度轉化;提前或遞延業務收入費用(成本)的跨期轉化,以實現節稅目的。
再如,利民公司是一家批零兼營企業,因近幾年市場競爭激烈,該公司擬從事其他經營活動,公司用于儲存商品的倉庫大量閑置。2006年,利民公司將房產原值100萬元的倉庫出租給某物流公司,年租金收入為30萬元,則其應納營業稅金及附加=30×5.5%×(1+10%)=1.815(萬元),應納房產稅=30×12=3.6(萬元),稅負合計為5.415萬元。
如果利民公司與物流公司友好協商,繼續利用倉庫為客戶存放商品,并將租賃合同改為倉儲保管合同,配備保管人員,為客戶提供24小時安全服務;假定為服務收入仍為30萬元,則其應納營業稅金額附加為1.815萬元,應納房產稅=100×(1-30%)×1.2%=0.84(萬元),稅負合計2.655萬元。比較可知,租賃轉化成倉儲后,稅負總額下降2.76萬元,下降比率為103.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