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行《企業會計準則》給企業提供了選擇會計處理方法的機會,我國的各種稅種的籌劃與會計處理方法的選擇有著密切的聯系,尤其在對企業所得稅進行籌劃時,受其影響最明顯。
銷售收入確認方式的選擇
按現行稅法規定:直接收款銷售以收到銷貨款或取得索取銷貨款憑據,并將提貨單交給買方的當天為收入確認時間;賒銷和分期收款銷貨方式均以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為收入確認時間;而訂貨銷售和分期預收貨款銷售,待交付貨物時確認收入實現。
對銷售收入的稅收籌劃就是通過對取得收入的方式、時間以及計算方法的選擇和控制,以達到減稅或延緩納稅的目的。例如,直接收款銷貨時,可通過推遲收款時間或推遲提貨單的交付時間,把收入確認時點延至次年,從而獲得延遲納稅的好處。
存貨計價方法的選擇
存貨是企業在生產經營過程中為消耗或者銷售而持有的各種資產,包括各種原材料、燃料、包裝物、低值易耗品、在產品、外購商品、協作件、自制半成品、產成品等。存貨成本的計算,對于產品成本、企業利潤及所得稅都有較大的影響。
現行企業會計制度規定,購入存貨應按照買價加運輸費、裝卸費、保險費、途中合理損耗、入庫前的加工、整理和挑選費用,以及繳納的稅金(不含增值稅)等計價。存貨的計價方法主要有個別計價法、先進先出法、加權平均法、移動平均法等。存貨計價方法的選擇對企業損益的計算有著直接影響,從而影響到所得稅的稅基。一般來說,當物價逐漸下降時采用先進先出法計算的存貨成本較高,應納所得稅相應較少;而當物價持續上漲時,采用加權平均法、移動平均法等可相對減輕企業的所得稅負擔。但需注意的是,存貨計價方法一經選用,在一定時期內(一般為一年)不得隨意變更。
固定資產折舊方法的選擇
折舊是指在固定資產使用壽命內,按照確定的方法對應計折舊額進行的系統分攤。由于折舊要計入產品成本或期間費用,直接關系到企業當期成本和費用的大小、利潤的高低、應納所得稅的多少,因此,折舊方法的選擇、折舊的計算就成為十分重要的問題。按我國現行會計制度規定,企業常用的折舊方法有平均年限法、工作量法、年數總合法和雙倍余額遞減法,運用不同的折舊方法計算出的折舊額在量上是不相等的,因而分攤到各期生產成本中的固定資產成本也不同。不同折舊方法的選擇為稅收籌劃提供了可能。一般說來,假設企業各年的所得稅率不變,宜選擇加速折舊法,在固定資產使用的最初年份多提折舊,后面的年份少提,這樣就可以使企業獲得延期納稅的好處,相當于取得了一筆無息貸款。但應注意的是,我國現行稅法對折舊方法作了明確規定,即絕大多數企業只能選用直線折舊法,只有少數企業才可以選用加速折舊法。同時,折舊提取還受其他因素的影響,如企業是否處于減免稅期、通貨膨脹、貨幣時間價值等。
費用列支方法的選擇
企業通常有許多費用開支項目,每個項目都有規定的范圍,企業準確掌握稅法和財務準則中費用列支的規定對稅收籌劃有著重要意義。例如:采用工效掛鉤或百元產值工資含量包干辦法提高計稅工資總額;對低值易耗品、待攤費用應選擇最短年限;對已發生的壞賬損失、流動資產盤虧毀損及時核銷列入費用;對能夠合理預計當年發生的費用采用預提辦法;對限額列支的業務招待費、廣告費、公益救濟性捐贈在規定范圍內充分列支。